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4-09-06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07年6月8日重庆市经纪人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通过,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为维护和规范我市经纪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我市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根据《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遵守《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恪守执业道德、勤勉尽职。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执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行业的声誉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经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经纪执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照片和个人信誉卡片等信息资料。第四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经纪执业的考试、发证等项工作。本市从事文化、体育、技术、机动车、房地产、产权、证券、期货及一般商品经纪活动的个人,须经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资格认定,持重庆市经纪人协会颁发的《经纪执业证》方能开展经纪活动,原持有以上《经纪资格证》的执业人员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第五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经纪组织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经纪人不得聘用无经纪执业证的人员从事经纪活动;经纪执业人员为客户服务时全程必须佩戴本单位工作牌,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经纪人协会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第六条  经纪执业人员需在每年7月30日前到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进行年审。年审未获得通过的取消《经纪执业证》;年审情况将予以记载、公示,并提供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经纪执业人员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第八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九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恶意竞争,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公共利益和经纪秩序;不得采取暗箱操作、内幕交易,操纵经纪市场,欺行霸市。第十条 经纪执业人员应当重合同守信用,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经纪合同,合同中不得含有“霸王”条款。第十一条 经纪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服务项目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开具发票,如实入帐并依法纳税,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第十二条 经纪组织应当提供和公开企业投诉渠道,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投诉工作,与客户及时沟通,对属于企业过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第十三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对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等级认定制度,采集针对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的投诉信息、违法信息、良好信息及其它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对有良好记录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经纪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执业人员,将分别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优良信誉系统和警示系统。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是本市经纪行业行为准则。凡从事此行业的经纪组织和经纪执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对违反公约的经纪组织和经纪执业人员,重庆市经纪人协会将通过行业内部通报、上网公示、媒体曝光、取消经纪执业证等措施给予处理。违反本公约被取消经纪执业证的人员,二年内本市任何经纪组织不得录用。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重庆市经纪人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公约解释权属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原作者: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