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经纪人协会章程(样式)

来源: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4-09-06


重庆市农村经纪人协会章程(样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农村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农村经纪人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为农村经济提供报务的企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自愿结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根据农村经纪人情况建立农村专业协会、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方针,坚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代表和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联系农村经纪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依靠机制创新,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农村经纪人整体素质,不断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从服务“三农”出发,为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活跃、有序的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三)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增强信用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农村经纪人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经纪人管理办法》、《重庆市经纪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社团工作,接受     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及重庆市经纪人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本《章程》,紧紧围绕农村经纪人业务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经纪人的健康发展努力工作。 (一)组织、引导农村经纪人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经纪人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农村经纪人之间及其与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维护农村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调解农村经纪业务纠纷; (四)制定和监督实施农村经纪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对遵守规约的先进会员予以表彰,对违规的会员予以行业制裁; (五)推广普及农村经纪知识,组织开展农村经纪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开展学术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宣传、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推荐、评审、奖励有关农村经纪人方面的优秀人员,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书刊; (七)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信息、融资、农副产品收购、运输等引导、协调服务,帮助解决会员经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经济组织和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八)收集国内外各方面经济信息,发展与    内外相关团体和组织及人士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到外地考察学习。 (九)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在农副产品某一领域、品种、市场销售方面有一定特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农村部门经纪人资格或社会人员;个人会员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运输、营销、种植、养殖大户或能手; (二)个人会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经纪人证并由个人申请。 (三)团体会员持团体证和申请;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撤换意见;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消亡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欺诈行为,不讲诚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商务信誉低下,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连续六次以上缺席本会会议或组织活动的; (六)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逾期半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筹备,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为本会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修改本会章程;建立、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演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     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     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三)委托副会长代其主持工作或行使职权;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请。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包括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和非法转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         农村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村经纪人协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