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4-09-06


  各经纪机构:为加强经纪人信用管理,加速经纪行业信用建设,现将《重庆市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积极参与。(联系人:杨伯琼、陆靖;电话:86716391、63730312)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促进我市经纪行业诚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诚信度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主要是讲诚实,“信”主要是指讲信用、信任。诚信要求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恳待人,以信取人,对他人给予信任。企业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为实现其目标(如利润最大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而采取的适应市场环境要求不断调整战略和策略的行动。企业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协调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以控制和影响价格为基本特征的定价行为;以产权变动、组织调整为主要特征的并购行为;以提高竞争力、拓展市场为目的的促销行为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从事经纪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第四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统一标准的运作方式。第五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市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审、换证等工作。第二章 综合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六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分为AAA、AA、A三级,并实行逐级递降制。一 、经营条件标准(一)AAA级综合信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8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3年以上;有职工15人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二)AA级综合信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6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2年以上;有职工10人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A级综合信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4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1年以上;有职工8人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 信用及行业自律标准(一)信用理念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二)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未受到管理部门查处。积极主动足额纳税,两年内没有偷税、漏税行为发生。向银行贷款信用度高,没有拖欠贷款现象;(三)守合同、重信用。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在90%以上,两年内没有违约投诉记录;(四)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社会保险;(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六)申报期内无行业自律失信行为;(七)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八)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2、乐于为社会公益活动作出力所能及的奉献,积极捐款捐物,受到社会好评和表彰;3、完成委托方的委托业务状况,包括接受委托市场额度、完成件数、完成质量;4、对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是否有完整的培训体系、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经纪人的规范制度;5、创新能力:是否有经纪项目创新队伍和创新能力,是否有经纪项目创新活动,创新项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等;6、管理能力:是否有规范的管理模式,是否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7、经纪人的服务理念是否强;  8、员工礼仪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评为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强势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投诉记录的企业及工商部门免检的企业,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第三章 申报受理认定第八条  申办《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协会提交综合信用申报材料。二、协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协会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第九条 申办《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二、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1份;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四、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复印件1份;七、银行信用等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八、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九、经纪人与公司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十、其它获奖或荣誉证明复印件1份。第十条  企业申请经纪人综合信用升级,除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的企业,协会予以行文命名,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并颁发由协会统一印制的《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及标牌。公告和证书标牌等费用由获得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承担。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经纪人综合信用,应当如实向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无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后,协会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告之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拥有原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第四章 评审认证管理第十五条  协会受理、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的企业,应当建立经纪人综合信用电子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档案中。第十七条  协会可对外公开查询“经纪人综合信用”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等级。逾期未进行年审核证的,其信用等级自动取消,须重新评审。第十九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评审采用上一年度为信用时效期,按照国际规则,信用等级不能跨年度评审。第二十条  获得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照章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至取消其综合信用等级的处罚,并给予摘牌处理。第二十一条  获得《 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的企业申请《经纪人综合信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至取消经纪人综合信用等级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因各种原因撤消、歇业的,协会在网上予以注销。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 年 11  月 7 日起施行。